2006年11月3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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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款有人保证 未必高枕无忧
张阿久 励芝燕

  借款给他人,并有人出面签字保证,这看似一桩可靠的借款,却因忽视了《担保法》中有关保证期限的规定,日前,因找不到借款人就将保证人告上法庭的张某,被象山法院一审判决败诉。
  去年5月20日,李某因经商急需周转资金,向张某借了5万元并立了字据,言明同年12月30日归还。考虑到李某的平时为人情况,张某提出要李某请人保证,李某就叫王某来做保证人。为此,在借条上特地写上“本借据立协三人,若有变故,担保人应承担借款人相同责任。”张某、李某三人都在借据上签了字。哪想,约定的还款时间到了后,李某已不知去向,无奈的张某经多方查找未果后,于2006年7月20日将借款保证人告到了法院,请求判令由保证人王某承担归还张某借款5万元,但张某的这一诉请法院不予支持。

  判后答疑
  百思不得其解的张某判决后请教了法官和律师,在判后释疑中,法官耐心地向张某解释了判决的法律依据。
  保证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方式,一般保证通常有明确的约定,担保法中也规定,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,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,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,通俗讲,就是债务人有财产必须先清偿,不足才由保证人清偿。而连带保证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,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,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。在本案中,张某提供的借条中,明确写有“若有变故,担保人应承担借款人相同责任”就属于连带保证。
  那么,在现实生活中,有的保证人什么也没有写,在保证人项下单签个名字,对此,法律推定保证方式也属于连带保证。
  从以上分析来看,张某将王某告上法院是符合法律规定的。但问题出在诉讼时效上,《担保法》第26条规定,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,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。本案中,张某与李某约定的还款时间是2005年12月30日,而张某将保证人告上法庭的时间是在2006年7月20日,显然超过了6个月的时间,因此,王某已过保证期限(6个月)可免除担保责任。

  律师提醒
  那么,张某的权利是不是就不能保护了呢,律师提醒说,这也未必,张某仍然可以起诉借款人李某,但要注意的是也有个时效问题,这个时效是2年。